(2015)嫩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28日在依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张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7年12月28日依结字010702932号结婚证一本。原告用以证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2、2015年9月12日由嫩江县多宝山镇盘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用以证实,被告张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未到庭,无质证意见。被告张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8日在依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张某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106.00元、公告费750.00元,共计115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则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