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孙宝庆诉李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庆,李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662号原告孙宝庆,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李立龙,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孙宝庆诉被告李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宝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宝庆诉称:原、被告为同事关系。2012年12月24日,李立龙向孙宝庆借款3万元,用于作生意,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2013年4月,李立龙偿还1万元,下欠2万元一直没有偿还。故孙宝庆起诉,要求李立龙偿还借款2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借据》,用以证明李立龙向孙宝庆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李立龙未到庭应诉、答辩及举示证据。被告李立龙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的《借据》客观、真实、有效,对此证据予以确认。通过原告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为同事关系。2012年12月24日,李立龙向孙宝庆借款3万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2013年4月,李立龙偿还1万元,下欠2万元一直没有偿还。故孙宝庆起诉,要求李立龙偿还借款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同事关系,并在一个部门工作,李立龙向孙宝庆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根据孙宝庆自认“李立龙已偿还1万元,尚欠2万元借款”,认定李立龙尚欠2万元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孙宝庆可随时向李立龙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孙宝庆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及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李立龙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限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刘亚庆审 判 员 陈 岩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