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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车城东七路412号。法定代表人肖敏。委托代理人邹明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凤娟,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原告成都四海防火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