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岳喜彬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喜彬,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岳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行初字第129号原告岳喜彬,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刘广民,区长。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慧,该镇镇长。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岳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松,该村村主任。原告岳喜彬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岳海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其他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喜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祖庆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秀人民陪审员 冯庆柏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轶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