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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