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