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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杜国臣与赤峰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臣,赤峰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杜国臣,男,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国臣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国臣依据赤峰市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赤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金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