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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郑常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95号罪犯郑常刚,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常刚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2009年3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9月2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9月2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郑常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罪犯郑常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常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