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兴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3号罪犯李兴涛,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李兴涛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内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兴涛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12月26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李兴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