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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与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锋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雪门寺村。法定代表人:巫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法定代表人:宣德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54.6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那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