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惠某甲与惠某乙、惠某丙遗嘱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甲,惠某乙,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13-1号申请执行人惠某甲。被执行人惠某乙。被执行人惠某丙。申请执行人惠某甲与被执行人惠某乙、惠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某乙、惠某丙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惠某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惠某乙、惠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被执行人惠某乙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西中民提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提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其内容对原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46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改变。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4462号民事判决书应已被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某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