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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茳与魏冬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茳,魏冬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62号原告:胡茳,男,200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大春,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冬菊,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茳诉被告魏冬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胡大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胡大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茳撤回对被告魏冬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胡茳负担(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胡大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