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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曲在敏与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在敏,王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71号原告:曲在敏,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王国顺,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在敏诉被告王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国顺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国顺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雪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