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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孙向丽、蔡立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向丽,蔡立锋,范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向丽,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立锋,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永芳,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孙向丽为与被上诉人蔡立锋、范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孙向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向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