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刑初9号公诉机关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杨洁,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XXX**号小轿车,由建宁县黄坊乡武调村往濉溪镇斗埕村方向行驶,至省道富下线355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的李某某驾驶的闽G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发现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5.78mg/100ml,属醉酒。同年11月23日,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桡骨、尺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通知至建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赔偿李某某医疗费4300元(人民币,下同),并于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1300元,同时赔偿车辆修理费2575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词;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给公共交通安全形成威胁,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颖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