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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东如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29号罪犯张东如,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东如在上次减刑时,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东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东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东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