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唐德寿与双牌县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寿,双牌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唐德寿,男。委托代理人奉元敏,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双牌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法定代表人谢子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春阳,男,该公司职员,住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4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荣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永州市零陵区神仙岭117号。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唐德寿与被告双牌县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唐德寿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德寿以证据不足,需调取和补充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寿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6元,因原告唐德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唐德寿负担。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