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执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军舰、孙双建等与孙艳、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舰,孙双建,孙艳,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执字第00842号申请执行人孙军舰,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双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艳,女,1986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辉,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孙军舰、孙双建与孙艳、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艳、姚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军舰、孙双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艳、姚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艳、姚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艳、姚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军舰、孙双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艳、姚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军舰、孙双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