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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思敏、陈志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陈思敏,陈志英,叶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负责人米晋湘。被申请人陈思敏,女,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陈志英,男,汉族,1961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叶顺群,女,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案[案号为:(2016)佛仲字第001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思敏、陈志英、叶顺群银行存款人民币267959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思敏、陈志英、叶顺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959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谭显刚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自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