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宏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374号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生,男。委托代理人马井荣,女。被告张宏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市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