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章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章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原告杜某某,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骆美玲,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师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甲,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章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骆美玲、余师文,被告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8日生育一子章某乙。2014年4月5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以及债务、财产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协议还约定,若双方任何人违约,应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四处违约行为:1、逾期向原告支付2万元子女抚养费;2、逾期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欠款;3、逾期向原告支付30万元补偿款;4、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5万元补偿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3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告章甲辩称:同意并愿意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35,000元,不同意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认为违约金金额过高,应当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认可双方结婚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以及未支付35,000元的事实。但认为逾期支付2万元子女抚养费和信用卡欠款并不构成违约,因原告曾在有购房意向时口头答应被告上述款项可在房款中予以扣除,所以才未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支付。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4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男方需在领取离婚证后60日内另外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2万元……。二、债务处理:男方以女方名义开了3张信用卡,并承认了3张卡内债务为男方个人所欠,无需女方偿还,3张卡分别为女方杜某某所持有的中国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三张信用卡,从3张信用卡开户至2013年11月底之前内所欠款项包括循环利息,由男方在离婚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还清,还清后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四、其他:男方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补偿女方50万元,分2部分支付。第一部分30万在离婚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支付给女方。第二部分20万元男方自行承担,与房屋出售款无关,分3年,从2015年1月起,每半年支付女方3.5万元……。协议生效后,双方任何人违约,应付违约金十万元……。”另查明,原告杜某某及其父杜荣华与被告父母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两方合意将被告父母所有的本市梅陇十一村九十一号三零一室出售给原告及其父,并约定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承诺支付的所欠抚养费、三十万元离婚补偿款以及三张信用卡欠款从总房款中扣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两份协议书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离婚时合意达成,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原告提出被告未支付35,000元离婚补偿款,被告亦当庭自认,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原告提出被告违约事由还包括逾期向原告支付2万元子女抚养费、信用卡欠款以及30万元补偿款,被告抗辩称双方曾合意用购房款冲抵上述费用,故逾期付款不构成违约。因《自愿离婚协议书》订立时间先于购房协议书,后者签订时2万元子女抚养费和信用卡欠款已过《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而30万元补偿款尚在履行期内,故认定前两笔系逾期履行,构成违约。被告提出10万元违约金过高,因原告未充分举证被告违约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被告违约情节,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10,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离婚补偿款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章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杜某某已预缴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人民币2,075元,被告章甲负担人民币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峻青审 判 员 魏乐陶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