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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特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峻隆与蒋倩倩、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峻隆,蒋倩倩,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特字第00057号申请人:刘峻隆,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委托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倩倩,女,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被申请人: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325442-2。法定代表人:王传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峻隆为与被申请人蒋倩倩、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濉劳人仲裁字(2015)第17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峻隆诉称: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诉法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的规定执行,而民诉法中没有“布告”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却以“布告”的方式送达,且自布告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违反了有关期间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刘峻隆与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承包关系,而是长期买卖关系。淮北顺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辩称:仲裁程序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向刘峻隆布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文书,2015年4月30日开庭审理;于2015年6月5日向刘峻隆布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该布告宣布“自布告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中无布告送达方式,而民诉法规定的公告送达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却布告送达且自布告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送达,违反法定程序。故刘峻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濉劳人仲裁字(2015)第174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峻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