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宋德海与宋德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海,宋德华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49号原告:宋德海,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清夫,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德华,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海诉被告宋德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宋德海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佩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