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24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付某,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赵枫,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