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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范占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占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609号原告范占景,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风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占景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占景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占景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