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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宾馆前台,住巩留县。被告:薛某,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职业不明,住巩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