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607号原告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恒,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燕,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伟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众诚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荣能集团扬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糜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