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60号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3号。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白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胜新鑫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娈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