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丙军与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75号申请人魏丙军,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魏丙军诉被告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学军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魏丙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学军与他人共有之房产,被执行人张学军目前因故意伤害罪在本院刑庭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学军刑事案件被羁押,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相关金融、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也未能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