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周宝全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027号罪犯周宝全,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文盲,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2013)六金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宝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周宝全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宝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宝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宝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