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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桢交通肇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01刑申2号何桢:你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成刑终字第803号刑事裁定,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首为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二审认定你具有自首情节,但在量刑中未考虑,本案量刑不当,二审裁定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2014年6月20日凌晨,你在成都市顺城大街一酒店,与被害人薛爱丽、朋友李轶伦等人饮酒。同日凌晨1时20分许,你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888的汽车,搭载薛爱丽、李轶伦由东城根上街方向往红照壁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城根下穿隧道内时车辆撞在隧道墙壁上,致车辆受损,薛爱丽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一级)。案发后,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你经抽血检测,乙醇浓度为74.4mg/100ml。同年7月2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复查认为,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责,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未认定你具有自首情节,但已经认定你认罪态度较好,并据此对你从轻处罚。本案系因你酒后驾车引发,在案发后未积极赔付被害人,且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二审虽认定你具有自首情节,但认为该情节不足以再对你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