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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金飞与卢钢、杨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飞,卢钢,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630-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飞。被执行人:卢钢。被执行人:杨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卢钢、杨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卢钢、杨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0元及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8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363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卢钢、杨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江景公寓1幢1单元601室房屋[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10)第018898**号]。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钢、杨艳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江景公寓1幢1单元601室房屋[含室内装修等,房产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10)第01889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柯澄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