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桑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钟某甲、第三人钟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谷某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白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明孝道,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甲,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白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某乙,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白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钟某甲、第三人钟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海波人民陪审员  熊恩泽人民陪审员  陈德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