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7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