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X与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X,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财保4号申请人刘X,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工农区19委2组金街综合楼。申请人刘X与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X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名义11处房产进行查封。担保人佳木斯X责任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郊区长青乡五一七队003幢000034号2000平方米厂房(房权证佳郊字第20120006**号)、吕X用其所有的位于佳木斯市郊区(永红)富强社区191.52平方米商业用房(房权证号郊字第20140079**号)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A栋3-4层(产权证号:鹤岗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133**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1幢116、211室(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1319-1**号)房屋登��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三、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1幢115、210室(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1318-1**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四、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A栋113室(产权证号:鹤岗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133**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五、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A栋111室(产权证号:鹤岗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133**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六、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A栋6号(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0878-1**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七、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地下1号(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1316-1**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八、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地下2号(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1323-1**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九、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地下3号(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1317-1**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十、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地下4号(产权证号:鹤岗市房权证工农字第0001320-1**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十一、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X家电综合楼A栋5室(产权证号:鹤岗房权证工农区字第QZ100133**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十二、查封担保人佳木斯X责任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郊区长青乡五一七队003幢000034号2000平方米厂房(房权证佳郊字第20120006**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十三、查封担保人吕X所有的位于佳木斯市郊区(永红)富强社区191.52平方米商业用房(房权证号郊字第20140079**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期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申请继续查封;如本案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的,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须在查封期满时办理继续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赵 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