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108号原告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五山三村工业区。法定代表黄国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黄国兰用其所有的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三元泰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宜昌南玻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6701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黄国兰用其所有的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