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佩芝与郑雅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佩芝,郑雅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韩佩芝,个体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郑雅芹,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佩芝与被执行人郑雅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雅芹应给付韩佩芝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228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郑雅芹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