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财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雨丽申请对李阳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雨丽,李阳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17-1号申请人梁雨丽,女。被申请人李阳光,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223财保字第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LK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