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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70号原告梁某某,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三十号乡。被告杨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三十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175元;剩余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