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70号原告梁某某,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三十号乡。被告杨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三十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175元;剩余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