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刑初4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始,被告人李某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八队顺和一巷自编18号之二202房,设置赌博游戏机聚众赌博,并提供毒品供参赌人员吸食。2015年8月20日20时许,李在上址提供毒品给包某某、伍某、周某甲吸食,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博游戏机1台以及吸毒工具1个。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且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始,被告人李某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八队顺和一巷自编18号之二202房,设置赌博游戏机聚众赌博,并提供毒品供参赌人员吸食。2015年8月20日20时许,李在上址提供毒品给包某某、伍某、周某甲吸食,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博游戏机1台以及吸毒工具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包某云、鲁某乙、周某乙、伍某、林某盛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毒品、吸毒工具照片,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赌博游戏机1台,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