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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朋利与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朋利,陈月清,李润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财保1-2号申请人李朋利被申请人陈月清被申请人李润芬申请人李朋利与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朋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XXX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开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