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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冯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徐冯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23号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秀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冯冯,女,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川佳律师所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冯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冯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华君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