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张大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张大富,王昌秀,张伟,游丹,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润禾生物肥有限公司,荆门市盛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财保12号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幢2单元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觉荣,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官垱镇高桥。法定代表人:张大富,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大富。被申请人:王昌秀。被申请人:张伟。被申请人:游丹。被申请人:张林。被申请人:康旋,)。被申请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经济开发区汉津西路南。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润禾生物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官垱镇文卫路。法定代表人:严士平,总经理。被申请人:荆门市盛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张大富、王昌秀、张伟、游丹、张林、康旋、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润禾生物肥有限公司、荆门市盛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0460242000016000002)。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张大富、王昌秀、张伟、游丹、张林、康旋、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润禾生物肥有限公司、荆门市盛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湖北利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