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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海富因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富,盖德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德文,现住前郭县。上诉人刘海富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管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刘海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驳回刘海富的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认可本案诉争的土地位于兴原乡前瓦房村,属于宁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聪审 判 员  李敏英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哈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