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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友良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友良,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某县,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友良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友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唐友良在深圳市南山区某村看到被害人张某乙(女)一人步行就从后尾随。被害入张某乙进入某村某19号大门,又打开一楼拉闸门进入家中转身准备关门时,被告人唐友良从门外转角冲出,拿着伸展开小刀的指甲钳对着被害人威胁并称“抢劫”。张某乙大声叫,并说“我给你钱,你不要伤害我”,然后转身向屋内跑去,被告人唐友良追到楼梯口。被害人张某乙怕被从背后袭击,即转身对着被告人重复说“我给你钱,你不要伤害我”,并从钱包内掏钱。此时被害人张某乙的父亲张某甲在二楼听到其女儿的尖叫后,下到一楼看到被告人唐友良抓着张某乙的手,张某乙称被抢劫,张某甲遂将被告人唐友良制服后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唐友良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友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