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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83号原告张金合与被告王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金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合撤回诉讼。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成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姿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