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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武春梅与史小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梅,史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98-2号申请人武春梅,女,汉族,68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史小林,女,汉族,4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武春梅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史小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