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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国兰与王正禄、翟浴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66号原告王国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住所地兰州新区商业服务中心3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晨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兰诉被告王正禄、翟浴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非本案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故原告王国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的起诉。审判员 姜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