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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270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粮谷加工厂、沈阳市某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沈阳某某粮谷加工厂,沈阳市某某贸易公司,沈阳市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身份证号:21018119860924****。被执行人沈阳某某粮谷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永珠,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贸易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曹英信,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沈阳市某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某粮谷加工厂、沈阳市某某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贸易公司的开办单位沈阳市某某局出资不实未为由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沈阳市某某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追加沈阳市某某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非其本人申请,而申请书的签字人崔某某并无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授权。就上述问题法院向其释明并要求其在三日内补足相关申请材料,其逾期未补足.故不符合受理条件。另,第三人沈阳市某某局向法院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并主张申请人的追加其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应驳回申请人关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上述材料均已向崔某某出示,其亦自认无法以沈阳市某某局出资不实为由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追加沈阳市某某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吴 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