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刘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刘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明清,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国良申请执行刘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明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浩审判员 伊长城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