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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2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贾相成,男。被告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伟刚,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