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2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贾相成,男。被告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伟刚,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